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會同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單位,前往高雄市仁武區新OO商行執行稽查,並於現場查核發現30包(10公斤/包)業者用於製作冬瓜糖及冬瓜條(白)之「最高級特白灰」,未有食品添加物查驗許可證明,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
為確保相關產品安全,現場已將查獲之冬瓜糖10,528.5公斤、冬瓜條145公斤、最高級特白灰300公斤全數封存;另查獲之半成品710公斤,已命業者不得再加工製造販售,以維護民眾之食品安全權益。經後續調查,相關涉違規產品有部分銷售至高雄市、屏東縣及台南市之下游業者,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通知相關轄區衛生局辦理下架回收事宜,已全數下架數量共計2490.25公斤。
食藥署說明,食品業者如未依食安法規定選購取得依法查驗登記及登錄之產品,已涉及違反食安法第8條之規定,依同法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食品添加物之使用,亦應遵守食安法第18條相關規定,選用取得食藥署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之產品,且添加物之使用範圍、限量及使用限制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格標準」所定之相關規定,違者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食藥署呼籲業者使用添加物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如經查獲確認有不法行為者,皆將依法嚴辦,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