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將至,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日前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啟動清明節食品稽查專案,第一波共計抽驗670件市售清明節應景產品, 其中20件不符規定,抽驗合格率為97.0%,不合格產品資訊詳如附件。針對抽驗及查核不合格者,所轄衛生局均已下架回收並依法處辦。
本次專案針對市售之潤餅皮、花生粉、糕粿產品及其他豆製品等產品進行抽驗,共抽驗670件,檢驗項目包含防腐劑、過氧化氫、甲醛、二氧化硫、黃麴毒素、二甲基黃、農藥殘留等,結果有20件產品不符規定,其中1件檢出大腸桿菌群超標,1件二氧化硫超標,4件防腐劑(2件檢出苯甲酸、2件檢出去水醋酸)不符規定,5件黃麴毒素超標,6件檢出過氧化氫陽性,3件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8條規定,食品業者如於食品加工製程中須使用各類食品添加物,均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依據使用範圍及限量規定添加。倘未依規定使用,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產品檢出農藥殘留超標者,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
本次抽驗市售清明產品未發現有檢出甲醛之情形,地方政府衛生局仍將持續列為重點監測項目,食藥署呼籲所有食品業者應善盡自主管理之責,維護食品之衛生安全,倘查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