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規費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依司法院本(106)年2月24日釋字第746號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指出,另考量「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菸酒稅法」第18條及「規費法」第20條,亦訂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雖非上述司法院解釋審查範圍,但基於相同法理,該等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亦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因此有修正的必要。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另參考司法院釋字第356號及第616號解釋意旨,滯報金及怠報金是針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的制裁,乃罰鍰的一種,具行為罰性質。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欠缺合理性,有違比例原則,因此一併修正刪除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使本次修正均自公布日施行,配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0條及「菸酒稅法」第23條的施行日期規定。
上述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 為符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意旨,刪除旨揭稅法及規費法有關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復依司法院釋字第356號及第616號解釋意旨,刪除「所得稅法」第112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貨物稅條例」第31條及「菸酒稅法」第18條有關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
- 配合「行政執行法」9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因此修正刪除前揭稅法有關移送法院的規定。
- 配合郵政儲金匯業局92年1月1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前揭稅法有關「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或儲金)利率」及「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均修正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