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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報載某知名作家生命殞落,本部深感遺憾,呼籲社會大眾除了要重視性侵害被害人的心理創傷議題之外,也要留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關被害人身分隱私保障之規定,小心誤觸法律規定。

衛生福利部表示,性侵害行為對於被害人而言,是一個相當痛苦、不愉快與非人性的經驗,是對一種生命與自由的重大威脅,而早年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在長時間或是一段時間後,經常會感受到過去創傷事件中的畫面、想法或情緒不自主且持續性地出現,伴有睡眠障礙、恍神、失憶、易怒、情感麻痺、極度警覺、易受驚嚇、或是刻意迴避會引發創傷回憶的人事物等等所謂創傷壓力症候群(PTSD)症狀。衛生福利部106年起借重民間團體多元彈性的服務特性,專案補助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以及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推動建置性侵害被害者創傷復原中心,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專業的陪伴與協助,若民眾有相關服務需求可以撥打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02)8911-5595 #606)以及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02-7728-7008)求助專線諮詢。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進一步說明,為強化身分隱私保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及第13條之1明訂「任何人」除有特殊情況或正當理由,皆不得透過媒體、網路等其他方式,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地方政府社政機關依法得裁處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罰鍰。民眾若對性侵害被害人隱私保護有相關疑問,可至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官方網站參考「性侵害被害人隱私保護大作戰」懶人包,衛生福利部最後呼籲也可以透過「不肉搜、不轉載、要檢舉」方式,舉手之勞就可以保護性侵害被害人隱私,避免遭受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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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