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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春橋田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情事,衛生機關已現場封存涉嫌違規原料及產品;此外,食藥署亦責成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所轄相關下游食品業者儘速完成產品下架作業,並請所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責令該公司完成下架回收,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截至106年05月05日14時止,地方政府衛生局累計出動稽查人次為126人次,下架產品約85.9公斤。

食藥署表示,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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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疾病管制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