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去(105)年11月5日修正就業服務法後,陸續針對「刪除外國人聘僱期滿應出國一日之規定」及「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等外勞管理政策調整。為利雇主有所依循,衛生福利部配合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並於今年5月7日起實施。
疾管署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須定期安排外籍勞工健檢,本辦法修正後,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於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均以「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雇主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聘僱許可期間首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定期健檢。但於就業服務法修正前生效之初次聘僱或短於三年聘期案件,仍以「入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另針對部分外勞因本辦法修正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檢,衛福部提供緩衝措施,雇主應於今年7月5日前(緩衝期限)安排外勞接受定期健檢,以維護國人及外勞健康權益。
此外,針對因轉換雇主或工作等因素,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勞,本辦法同時增訂「雇主應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補充健檢』」及「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5個月者,免辦該次定期健檢」等規定,以兼顧防疫風險、降低雇主及外勞負擔。
為利雇主(仲介)能瞭解本辦法修正後實務作業,疾管署已更新「外籍勞工健康檢查問答輯」相關內容及新增「第二類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檢時程規定」供參。民眾如有外籍勞工健康管理相關疑問,可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國際旅遊與健康專區/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健檢」項目查詢,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