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衛生安全中,儲存的環境及管理為非常重要的一環,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5年度執行之食品稽查專案及臨時案件中,常於冷凍儲放地查獲逾期產品等情事;食藥署於本(106)年度規劃之專案中已將逾期產品及廢棄物流向列為查核重點項目,亦責成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將其列為例行性重點查核項目並確實執行。為因應近年衛生單位及檢調單位查獲許多逾期食品之違規或違法案例,食藥署再啟動「冷凍倉儲暨物流業稽查專案」,針對冷凍倉儲暨物流業者,實地查核其冷凍倉儲是否有儲放逾期產品情形,及產品於儲存運送食品時,有無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以維護民眾權益及食品衛生安全。
本專案稽查重點係針對全國22縣市之冷凍倉儲業者,除了查核其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之外,另針對儲存之產品是否已逾期及逾期或回收產品等廢棄物之處理機制加強稽查;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者,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食藥署持續落實食安5環政策,許民眾一個衛生安全的飲食環境;從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全民監督食安等環節,包括避免廢棄物流入食品鏈、提升產業食品安全認知,將原物料合法性、倉儲與回收管理及廢棄物管理列入稽查重點,另針對違規業者嚴懲重罰、加重刑責、公布違規業者、提高檢舉獎金、鼓勵民眾檢舉等,全面強化對逾期食品的管理、查緝與處分。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依據同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爰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
衛生福利部已於105年5月12日發布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罰鍰裁罰標準」,衛生機關針對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54條第1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者等違規案件之行政處分,得依受處罰者違規次數、資力條件、工廠非法性等裁量因素,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