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共七章66條,內容除涵蓋長照服務內容、長照財源、人員及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等五大要素外,包括以下重要制度:
(一)明定各類長照服務項目,包括: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
(二)明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之專業定位。
(三)明定長照財源,並設置長照基金,以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
(四)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其雇主可申請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
(五)將各界關注之家庭照顧者,納入服務對象。
長服法授權計1部法律及法規8項法規命令,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長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標準」、「長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及「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共計8項。
持續現有長照機構營運
現行已經提供住宿型服務的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雖依現行規定可繼續提供服務,但為鼓勵長服法施行前已提供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服務之單位或機構,轉為長照機構,針對已成立之日間照顧中心、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有免經籌設許可及簡化申請文件等規定,同時,考慮到區域發展的差異性,針對原住民地區設置長照機構,新法亦規定可採專案申請及認定,讓長照資源發展因地制宜。
各界關注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提供長照機構設置標準、申請設立程序及相關管理辦法之一致性規範,讓有意投入的民間單位有所依循,並將創新服務的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之標準明確規範。
保障現有服務對象權益
未來從事長照服務應經過一定的訓練,完成認證取得長照服務人員資格,並登錄於長照服務機構,才能提供長照服務,且每6年應完成120點以上繼續教育,以維護受照顧者權益。另為了保障聘僱外籍看護工對失能者的照顧服務品質,雇主也可視需要,依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為家中的外籍看護工提出受訓申請,以強化外籍看護工的照顧技巧。
強化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發展
為鼓勵民間參與,長照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針對配合政策推動長照服務的非營利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提供租用公有地之租金更為優惠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秉持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之原則,完成長服法各項法令訂定及程序,期間就相關授權子法形成過程,與外部團體及地方政府召開至少百次以上的意見溝通及相關說明會,法規命令已依時效完成法制程序核定並於今(3)日正式施行。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蔡淑鳯表示,現行長照機構可持續營運,除保障現有服務對象權益之外,亦可強化長照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