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衛生福利部前於105年9月19日第一次預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評論期間陸續接獲相關意見,經相關專家會議討論後進行酌修,現於106年6月7日第二次預告修正上述草案。
本(第二)次預告中,新增之輸入業別仍同第一次預告之5類,新增之製造、加工、調配業則擴及所有食品製造業別並採分期程實施。納入新增業別後,累計將涵蓋2萬多家次業者,應依規定期程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實施強制檢驗。新增業別如下:
一、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輸入業者:
(一) 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大豆加工製品
(二) 肉類加工食品
(三) 乳品加工食品
(四) 水產品食品
(五) 嬰幼兒食品
二、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為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一) 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大豆加工製品
(二) 麵條、粉條類食品
(三) 食用醋
(四) 蛋製品
(五) 非屬麵粉、澱粉之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磨粉製品
(六) 調味品
(七) 烘焙炊蒸食品
(八) 營養補充食品
(九) 膳食及菜餚
(十) 非酒精飲料
(十一) 巧克力及糖果
(十二) 食用冰製品
(十三) 餐盒食品
(十四) 其他食品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實施強制檢驗,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經公告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屆時如未依規定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或未實施強制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本次預告的意見評論期至106年8月7日止,相關預告公告內容及Q&A問答集等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