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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貫徹掃除食安黑數,打擊食安犯罪之決心會同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調查站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稽查屏東縣「吉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現場查獲逾期原料「裹漿粉」,使用於生產「爆漿檸檬豬排」,現場予以封存過期原料「裹漿粉」約5公斤及產品「爆漿檸檬豬排」計約110公斤。

該產品銷售至新北、臺中及彰化下游業者,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已令該公司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規定進行違規產品下架回收。食藥署責成並督導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移請產品下游業者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儘速完成後續下架回收作業。

食藥署說明,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藥署呼籲業者應使用保存期限內之原料,食藥署將持續督導衛生局全面將違規產品下架回收,持續掃除食安黑數,打擊食安犯罪,依法嚴辦不法業者,以維護消費大眾食的安全。

相關檔案

  1. 使用逾期裹漿粉製成之「爆漿檸檬豬排」-1
  2. 使用逾期裹漿粉製成之「爆漿檸檬豬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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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