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起於農場,終於清潔」,食品用洗潔劑為完善飲食衛生的最終環節,為維護消費者使用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 配合食安五環-「第三環加強查驗」於106年4月至5月期間啟動全國性「食品用洗潔劑稽查抽驗專案」,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量販店、超市、食品材料行等販賣業及餐廳、小吃、夜市等餐飲業銷售、使用之食品用洗潔劑進行標示稽查及抽驗。總計稽查236件產品標示,61件不符規定,衛生局均命限期改正並依法處辦;另抽驗100件產品,檢驗衛生標準之砷、重金屬(以鉛計)、甲醇、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及螢光增白劑項目,結果均符合規定。
本次專案查獲常見標示違規樣態為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及宣稱「食品級/食用級」、「天然」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用洗潔劑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7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品名、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淨重或容量、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適用對象或用途、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其標示宣傳並應符合同法第28條規定,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者應限期回收改正,並可處最高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食藥署業於106年5月18日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供業者遵循,加強食品用洗潔劑標示管理,要求產品成分資訊揭露,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提醒民眾購買食品用洗潔劑時,應選擇具完整標示之產品,不盡信「食品級」及「無毒」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詞句,並留意宣稱「天然」或「有機」成分之產品是否確實添加該成分(且自107年1月1日起標示須包含該成分含量百分比),尤其在外包裝之品名、圖畫或記號宣稱「天然」者應所有成分均為天然。除了選購時注意標示,另於使用食品用洗潔劑,應依包裝上之使用方法、濃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正確洗滌,降低洗潔劑殘留在食物或碗盤之風險,以維護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