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本(26)日公告修正「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之使用限制及其食品之警語標示」,以便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及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

  使用「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作為食品原料時,應符合該公告之規定,該公告除了規範原有之「蛹蟲草子實體」之製造方式及使用量外,本次亦新增訂定「蛹蟲草菌絲體」之製造方式及使用量,而使用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子實體或菌絲體」之食品,皆應以中文顯著標示「不建議嬰幼兒、兒童、孕婦與真菌過敏者使用」之警語字樣;此外,產品形態如屬膠囊狀、錠狀者,依每日使用量,還須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份(或顆、粒、錠)」字樣。

    凡經查獲使用食品原料「蛹蟲草(Cordyceps militaris)」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檔案

  1. 1061301697-蛹蟲草-修正對照表(106.07.26公告)
  2. 1061301697-蛹蟲草-公告掃描檔(106.07.26公告)
  3. 1061301697-蛹蟲草-修正總說明(106.07.26公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