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強化我國供食用貝類輸入源頭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預定自1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輸臺食用貝類產品應檢附含捕撈/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確保輸入貝類產品食品安全。
貝類產品主要的食品安全風險包括海洋毒素以及微生物污染,例如麻痺性貝毒及諾羅病毒等,而這些污染源自於貝類產品生長或養殖水域,因此貝類生長及養殖水域之環境監控,對於貝類食品安全衛生是相當重要條件。
我國輸入貝類產品(以「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0307章項下號列計),105年輸入量約8,496公噸,包括扇貝、生蠔、鮑魚、蛤犡及淡菜等,來源國計有30國,前15大輸出國包括中國大陸、日本、菲律賓及印尼等(詳附表)。
食藥署已透過我國駐外單位,通知貝類輸出口國家之主管機關,並要求提供官方證明文件樣張,做為未來正式實施後,出口國主管機關及出口業者預先準備,配合我國措施。食藥署並通知輸入業者以及各相關公協會,未來正式實施此措施後,輸入貝類必須檢附出口國官方證明文件,否則不受理產品輸入查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