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向來是飲品之旺季,現場調製飲料更為消費者喜愛的飲品之一,為使消費者購買現場調製飲品時能獲得充分資訊,食藥署於104年7月20日公告「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104年7月31日起施行。為督導業者遵循相關法規規定,食藥署於104年8月已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將該規定列為加強查項項目之一,並自105年起規劃相關專案進行查核,105年專案共計查核206家連鎖飲料業者,計182家符合規定(88.3%),主要常見缺失包括未標示全糖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未標示茶葉原料原產地以及未標示咖啡原料原產地等,不符規定者均由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食藥署今(106)年刻正執行之夏季飲冰品專案,已稽查181家,計168家符合規定(92.8%),持續將前述標示規定納為查核重點之一,查核結果後續將予公開資訊。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係規定具營業登記之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應以中文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茶飲料、咖啡原料原產地以及咖啡飲料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並訂定茶飲料及果汁品名標示規範限制,其標示方式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倘未依前揭規定標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所為之公告,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為督導食品業者遵循相關法規規範,每年規劃年度稽查專案均全盤檢視新制規定及重點規範,並評估納為年度專案查核項目之一。食藥署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公告並依法遵循,以維護自身商譽,並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