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食安五環政策,重建生產管理,提升業者衛生管理能力,衛生福利部規劃完整藍圖(附件1),於今(9月29日)預告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等五類食品業,同時為達分級管理之目的,預告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與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類別及修訂其相關辦法。本次共計預告訂定或修正10項法規命令草案、同時廢止2項原公告草案。預告評論期60日,以廣徵各界意見。
本次預告主要內容如下,實施規模及期程參見附件2簡表:
一、五類公告指定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草案
屬應辦理工廠登記之規模且產製「食用油脂」、「罐頭食品」、「蛋製品」等消費層面廣或民生消費必需食品之食品工廠,應分階段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此外,為明確「水產加工」及「肉類加工」食品業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適用業者規模,重新預告訂定相關規定,預計影響約800多家次業者。
二、「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及「食品製造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辦法」草案
為提升產業對衛生管理之軟實力,屬應辦理工廠登記之規模且不分類別之食品工廠,應分階段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執行衛生管理事項。且為配合擴大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增列資深員工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後得任衛生管理人員之規定,預計影響約5千多家次業者。
三、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及修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與「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等草案
依食安法第12條第1項,第二次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草案,本次規範水產加工食品、肉類加工食品、罐頭食品、食用油脂、蛋製品、麵條粉條、醬油、食用醋、調味醬、非酒精飲料等10類食品製造業者,屬應辦理工廠登記之規模、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且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應分階段置專門職業人員;並新增設有餐飲之五星級旅館,以及供應鐵路運輸旅客餐食之餐盒食品業,亦應置專門職業人員,如食品技師、營養師等,預計影響約800多家次業者。
另因前述規定已依法規範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為免重複規定,爰刪除「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第3條有關管制小組成員中至少一人為專門職業人員之規定,及「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中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之規定。
本次預告擴大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業別,要求業者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理點原理,執行全程管理,以防堵不符合規定之食品流入消費市場,並導入專業人員協助業者落實衛生安全自主管理機制,提升食安整體管理效率。透過各項管理機制施行,強化業者自律能力,共同促進我國食品衛生安全。
本次預告意見評論期至106年11月28日止,詳細資訊請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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