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0月6日邀集國內移植、倫理、法學專家及相關醫學會、主要移植醫院代表召開會議,針對是否推動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之政策與作業規範進行廣泛討論,最後於尊重生命價值與病人自主權之原則下達成共識,未來心臟死後器官捐贈可望成為器官移植之另一來源,增加器官移植之受益人數。
衛福部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明定,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於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但因心臟死後捐贈缺乏執行之共識,直至目前國內大體器捐來源幾乎均為腦死判定者。經該會議充分討論逐一釐清爭議後,達成發展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之共識如下:
- 適用對象:除須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外,並須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簽署同意撤除維生醫療之意願書或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
- 撤除維生醫療過程:為減輕病人的不適及維持捐贈器官的功能,可給予必要的藥物,如鎮靜、止痛及抗凝血劑等,但不施予侵入性處置。
- 死亡判定:於撤除維生醫療心臟停止後,須有至少5分鐘等候觀察期,始由醫師宣告確認死亡,此期間須確認無任何心跳反應,且不得執行任何醫療行為。
- 心臟死後摘取器官:宣告死亡後,為完成捐贈者之心願及維持器官之可用性,得依捐贈器官的種類及專業判斷給予必要之處置措施。
- 器官分配:心臟死後捐贈之器官,仍須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進行分配,但在分配過程應明確告知受贈者捐贈來源為心臟死後捐贈。又為鼓勵捐贈,得比照腦死器官捐贈模式採部分器官指定捐贈。
衛福部表示,將會依據前揭共識擬定並公告「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規範」供全國醫療機構參考,並呼籲國人響應此政策,預立安寧意願與器官捐贈,不僅能尊嚴善終,更能遺愛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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