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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推動食品產業導入追溯追蹤系統已為食安管理趨向,透過食品原材料供應及產品流向資訊追溯追蹤體系之建立,以強化食品管理模式,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9條規定,衛生福利部106年10月12日預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新增約2千多家次食品業者分階段強制實施追溯追蹤管理系統,包括指定規模業態之下列業者:

一、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製品輸入業者。

二、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其他一般食品業別製造業者。

三、達三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且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餐盒食品販售業者。

經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倘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第1項,分別依同法第47條及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預告為期60天意見評論,截至106年12月11日止,以蒐集各界意見,內容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相關檔案

  1. 修正草案對照表
  2. 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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