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以水產動物為原料,經卸貨、分級、選別、去頭、去尾、去內臟、去鱗、去皮(去殼)、分切低溫保藏之製造及運送、貯存過程等生鮮處理,以常溫、冷藏或冷凍等方式直接供應消費者之生鮮水產品,均未准許添加磷酸鹽。
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訂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範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該標準係為正面表列,僅表列之食品類別得依限量規定合法添加使用,非表列之品項及未准許之食品範圍,則不得使用。
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磷酸鹽類食品添加物,屬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可使用於各類食品,用量以Phosphate計為3 g/kg以下;亦屬第(十三)類結著劑,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用量以Phosphate 計為3 g/kg 以下。
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業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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