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的權益,是公益勸募條例的立法精神,也是本部一貫堅持的政策主張。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第3條規定,除從事政治活動及宗教活動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因此,以公益為目的之勸募行為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
該條例第5條所稱可對外募集財物的勸募團體是指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因此,除從事政治活動及宗教活動外,只要是基於公益目的(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勸募團體皆要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可對外公開募集財物。至於個人若是基於公益之目的對外募集財物,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因個人非屬前述得發起勸募之主體,不得主動對外發起勸募,依該條例第24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
個人或團體基於非公益目的募款,經本部參採民意、相關法律專家學者意見,公益勸募條例係為規範公益目的之募款,非公益目的之募款行為,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基於私益目的之募款行為,雖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如涉及其他法令之規範,即受各該法之主管機關所主管,因捐款行為態樣繁多,依其性質由相關法令予以規範,方為周延,至於其募款行為是否違法,則由各該法之主管機關依法判定。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呼籲勸募團體辦理公益目的募款,務必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申請,以免觸法。民眾捐款時,亦須注意募款團體有無勸募許可文件及勸募期間有無逾期,以維護自身權益。本部為加強民眾對公益勸募之認識,已製作「勸募要合法 捐款停看聽」影音電子檔,歡迎民眾上網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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