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是藉由政府提供長期儲蓄的鼓勵措施,協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累積資產,自立脫貧,為其未來發展奠定基礎。

衛福部強調,為減少貧窮代間循環問題,本部推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為貧窮兒童設立個人帳戶,以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長期安置的兒童及少年為實施對象,由家長和政府共同儲蓄,至年滿18歲後成為他們的第一桶金,讓弱勢兒童有接受高等教育或職業訓練、創業等人力投資的機會,避免他們長大後陷入低學歷、低技術、低社會參與的循環。行政院已於去(105)年11月22日核定「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並於106年6月開辦,迄11月23日止已有2,529名兒童申請開立帳戶。

本項政策參考英國、美國及韓國的實施經驗,其他國家推動類此政策已具顯著成效,除可以培養弱勢家庭儲蓄習慣,也使家長對兒童未來期望提升。對於貧窮者提供相對配合款來激勵他們儲蓄,增加理財知能,能協助其成人初期的學業和事業的投資,具有長遠的福利效果。

賴院長也指示,衛福部要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以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條例之立法目的、各級主管機關與其掌理事項、用詞定義及該條例適用對象。(草案1條至第6條)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之來源。(草案第7條)

三、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及管理等事項。(草案第10條至第15條)

四、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內儲金之請領及帳戶結清等事項。(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

五、該條例適用對象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喪失及嗣後符合第6條所定條件之處理。(草案第20條)

六、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內儲金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計算,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草案第21條)

七、主管機關為達成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之目的,得提供輔導、相關協助及教育訓練等配套措施。(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