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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相關單位於106年12月28日下午至「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及「泰頂山農產品有限公司」進行搜索,衛生單位於「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桃園廠查獲有效日期106年12月14日及106年12月26日之逾期蛋品混製成蛋液,總計製成531公斤液蛋,已由桃園市衛生局全數封存及令「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桃園廠暫停作業;其液蛋銷售地區為桃園以北。另彰化及臺南搜索地點之「泰頂山農產品有限公司」中部營業所、南部營業所及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臺南市)德崙廠等3處,現場未見逾期情事。

為維護國人食用安全,打擊食藥犯罪案件,透過查緝食藥犯罪案件聯繫平台,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彰化縣調查站、臺南市調查處會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及環保局同步調查違規蛋品事件,並將配合檢調之流向追查工作,以維護國人健康。

食藥署呼籲業者自主清查倘購買「萇記泰安蛋品有限公司」桃園廠疑似受影響之液蛋產品者,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藥署將責成並督導衛生局儘速完成後續回收作業。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依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21日公告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為強化蛋製品衛生安全管理,食藥署於106年3月1日已公告一定規模之蛋製品食品工廠應於106年7月31日起,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並於107年1月1日起應以電子方式申報(非追不可)。此外,另於106年9月29日預告經公告規模之蛋製品業者應設置「專職人員(食品技師等)」、「衛生管理人員」及分階段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藉由專業人員把關及實施HACCP,要求業者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理點原理,執行全程管理,以防堵不符合規定之食品流入消費市場,並導入專業人員協助業者落實衛生安全自主管理機制,提升食安整體管理效率。透過各項管理機制施行,強化業者自律能力,共同促進我國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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