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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立法院12月2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分項明確訂定醫事人員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之過失構成要件及應裁量事項,並明定醫療機構之民事責任包括機構本身系統性錯誤引起之損害賠償及醫事人員之連帶賠償責任。

衛生福利部表示,原醫療法第82條係93年4月28日總統公布施行,僅規範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則依刑法規定辦理。本次修法是由立法委員提案並多次協商司法院、法務部,取得最大共識下完成,對於減少防禦性醫療,減緩急重症科別醫師人力流失,改善醫療體系之發展與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明確重大的歷史性意義。

醫療行為乃醫事人員出於救死扶傷之初衷,目的乃為降低病人生命與身體的風險,對社會具有公共利益; 又,醫療行為本身具有其急迫性、風險性與不確定性,其結果受當時病人本身條件、疾病複雜度、醫療資源、醫療專業裁量等諸多因素所影響,實與其他專業不同,以刑事爭訟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不僅無助於民眾獲得損害之填補,反而導致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甚至醫學生不願投入高風險科別,急重症科別人力流失,影響醫療體系之發展。

衛生福利部除支持本次的修法,更將積極推動多元醫療糾紛非訴訟調處機制,並完成醫療事故處理法之立法,改善醫病關係,共創和諧醫療環境。

相關檔案

  1. 醫療82條-1061228修正說明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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