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10年5月25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該草案於預告期間蒐集各界評論意見,經邀集相關公協會及專家學者討論,酌予調整內容後,於111年1月26日辦理第二次預告,評論期為60日,再次蒐集各界意見。
本次預告與第一次預告內容,主要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修正營養宣稱定義。
2. 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例如顆、粒、錠。
3. 修正胺基酸單位為公克或毫克標示、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復水產品之標示方式。
4. 新增營養標示以每一份量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之單位標示一致性規定。
5. 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之標示規定。
6. 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以及修正熱量或營養素標示值之方式。
此外,考量本應遵行事項之更新,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因應尚需時間配合調整,故本應遵行事項,將實施日期由原公布後即日生效,延長至113年1月1日起實施。預告公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