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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為有效管理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並確保消費者的食用安全,於111年2月16日公告訂定「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Pichia pastoris) Ey72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Ganoderma microsporum globulin-like protein concentrate)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規範「以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Ey72菌株發酵生產的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作為食品原料使用時應符合之相關規定,包括加工製程、規格、每日食用限量以及相關標示規定。
 
  本規定規範的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是利用基因改造畢赤酵母菌Ey72菌株發酵生產,再經濾膜移除菌體、濃縮、調配混合製得,且最終成品不含基改微生物與其轉殖基因片段。符合本規定所訂定加工製程及規格的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可供食品原料使用,其每日食用限量以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計為6毫克,且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原料須標示生產來源資訊,但對於再經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的終產品,得免標示其生產來源資訊。另外,使用本規定之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作為原料的食品,也應標示「未滿十二歲者、孕婦、授乳者及過敏體質者應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詳細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衛福部將持續把關並落實管理規範,規定正式施行後,經查獲食品所使用的原料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檔案

  1. 【食藥署新聞稿】附件-衛授食字1111300075號-公告掃描檔
  2. 【食藥署新聞稿】附件-公告規定-小孢子靈芝類球蛋白濃縮液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