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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為確保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業務,並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下稱查驗辦法)執行查驗作業,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始准予輸入國內。
 
       依查驗辦法規定,輸入食品之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進口報單號碼任一資訊不同者,產品風險程度不同,應分批報驗,並依各批別單獨執行查驗。針對採取逐批檢驗之產品,食藥署對輸入之每一報驗批產品,分別執行文件審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經查驗不符規定,依規定該批產品應辦理退運或銷毀。
 
       110年輸入食品報驗71.6萬批,現場查核計8.5萬批(查核率11.8%),抽中檢驗計5.7萬批(檢驗率8.0%),檢驗不合格845批(不合格率1.5%)。其中日本食品輻射檢驗率12.1%,已較整體輸入食品檢驗率為高。
 
       食藥署為輸入食品安全把關,將持續於邊境執行食品查驗,保障國人食用之衛生安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