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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注脂肉食品係指以畜肉為原料,經油脂或以油脂混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注入、調理過程製造之產品,其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油脂天然均勻分布(天然油花)之原形肉產品。為加強注脂肉食品標示管理,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5條第2項規定,業於111年3月17日公告增列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包裝注脂肉食品、具稅籍登記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注脂肉食品,以及販售注脂肉食品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食藥署表示,業者未依上述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另,呼籲消費者選用時,應確認是否為注脂肉食品,食用時應注意或要求充分烹調至熟食,以確保衛生安全。

相關檔案

  1. 【食藥署新聞稿】附件-1111300220公告
  2. 【食藥署新聞稿】附件-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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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