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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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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希望透過本次立法,不只保障醫事人員免除不必要的司法恐懼,且對醫療爭議採更開放的態度進行檢討,以提升醫療品質,並改善醫病關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衛福部表示,該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朝「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三大原則擬具,全文共計45條,其內容要點如下:
 
一、 溝通關懷: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囿於規模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人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真相、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草案第6條)。
 
二、 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草案第12條至第14條);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以協助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草案第4條)。調解結果需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草案第28條及第29條)。
 
三、 事故預防: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醫療機構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至於嚴重醫療事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預防再發(草案第33條至第35條)。
 
衛福部強調,為使醫病雙方得以開誠佈公面對醫療事故,真誠和解並促使醫療體系進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等於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所為之陳述等,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而醫療機構內部病安事件通報之相關資料與重大醫療事故根因分析,也是基於主動改善及共同學習之目的,爰為相同之規定。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