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條文第4條之1:持國外學歷參加醫師國考前,一律先經學歷甄試;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111年12月31日前已入學九大國家或地區者,得適用修法前規定,得免教育部學歷甄試(落日條款);又訂定日出條款,對於已在九大國家或地區之合法註冊醫師,並已實際執行醫療業務5年以上者,亦得免學歷甄試。
二、 修正條文第41條之6: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或緊急情事時,允許持九大國家或地區之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給予短期行醫證,使各國救援醫師在臺執行醫療業務於法有據,以符實務狀況。
三、 修正條文第41條之7:增訂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訓練或教學之申請程序及應遵行之相關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有助於提升管理品質及病人權利。
衛福部表示醫師之養成與素質攸關醫療品質影響民眾健康,為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健全,避免醫師人力供需失衡,造成醫療人力資源之浪費,衛福部將積極向立法院及相關團體溝通說明,俾利儘早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