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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為使規定文義更臻明確,並符合實務狀況,期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修正營養宣稱定義。
2. 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例如顆、粒、錠。
3. 修正胺基酸單位為公克或毫克標示、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復水產品之標示方式。
4. 新增營養標示以每一份量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之單位標示一致性規定。
5. 修正熱量及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規定。
6. 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以及修正熱量或營養素標示值之方式。
 
此外,考量需經查驗登記產品之因應尚需時間配合調整,本應遵行事項實施日期113年7月1日生效。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公告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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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

  1. 1110623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問答集(奉核)
  2. Amendment on partial articles of Regulations on Nutrition Labeling for Prepackaged Food Products
  3. 公告檔
  4.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部分規定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