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4款及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經訓練、認證,並領有證明之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始得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違反者將依法裁罰。
本部於107年5月17日以衛部顧字第1071960570號公告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實施迄今屆滿4年,惟公告內容中之家事服務,與現行坊間家事服務產業之工作內容難以區隔,倘持續將此項目列為應由長照人員提供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將使目前坊間提供家事服務產業之人員有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疑慮。
為避免上開爭議發生,經重新檢討後,爰廢止本部107年5月17日「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公告,另刪除家事服務後,擬具「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規定」,並於111年5月17日以衛部顧字第1101963166A號公告預告,預告截止日為111年7月18日。
邇來,接獲外界反映意見,多為擔心家事服務自長照人員特定項目中刪除,即為刪除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服務組合家務協助(BA15)之補助,進而影響長照個案接受家事服務權益,實有所誤解,本部已於111年6月20日衛部顧字第1111961428號函予長照相關團體及地方政府轉知。再次向長照服務使用者及家屬與服務單位說明,家事服務自長照人員特定項目中刪除,與上開照顧組合給支付無直接相關,長照個案仍可以使用家務協助,請家庭照顧者及長照個案不用擔心。另本公告相關內容已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可至前述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