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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衛生福利部於本(2)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營養添加劑L-胱胺酸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並自發布日實施。

       此次為綜合參考國際上先進國家之標準,修正L-胱胺酸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除原有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外,新增「可用於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L-胱胺酸總含量不得高於500 mg。」。食品添加物標準之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使用食品之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等情況,審慎評估後據以訂定,業者產製食品時應審慎評估使用之時機,並依使用限量規定添加。

       另,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全。

相關檔案

  1. 附件1-衛授食字第1111301473號發布令
  2. 附件2-修正規定-胱胺酸-1111301473
  3. 附件3-修正對照表-胱胺酸-1111301473
  4. 附件4-修正總說明-胱胺酸-1111301473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