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本(2)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修正營養添加劑L-胱胺酸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並自發布日實施。
此次為綜合參考國際上先進國家之標準,修正L-胱胺酸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除原有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外,新增「可用於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L-胱胺酸總含量不得高於500 mg。」。食品添加物標準之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之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之必要性、使用食品之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等情況,審慎評估後據以訂定,業者產製食品時應審慎評估使用之時機,並依使用限量規定添加。
另,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