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塑膠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為民眾廣泛使用,為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近期規劃啟動「111年度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
專案執行期間為9至10月,衛生單位將查核含塑膠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產品標示,並抽樣檢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產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等相關規定,另於製造業者處查核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實施情形。如查獲業者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所轄地方政府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第16條及第17條所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相關規範,且標示應符合食安法第26條規定,如經查獲違反規定將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