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健保資料之法制爭議,憲法法庭本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雖宣告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合憲,但有關健保資料利用法制,以及當事人健保資料停止利用權(退出權)等,判決健保法應於 3 年內修法或另立專法,完備法律保留原則,對此,健保署尊重憲法法庭之判決,未來將依判決意旨研修相關規範以完善法制。
健保資料庫對臺灣的醫療發展非常重要,根據健保署民眾意願調查,在249,269人中有91%均支持健保資料提供學術利用,所以,健保署未來仍會持續與民眾溝通,對國人善盡健保資料二次利用的告知說明義務,並以病患最大利益為優先考量,有效管理健保資料庫。
關於健保資料開放利用,非僅涉及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也攸關國家長遠發展及民眾健康維護。面對AI大數據時代挑戰,健保署仍會持續精進,期使健保資料庫之運用,可以符合台灣國情、國際趨勢及憲法判決,兼顧個人資訊自主權及公共利益之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