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對輸出國內製造、加工、調配食品為營業之業者的管理,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 於111年10月06日預告「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修正草案,納入食品之「輸出業」應申請登錄之規模及實施日期等相關規定。
食品輸出業者應對所輸出的食品,負起確保符合擬輸銷國的相關規定之管理責任,爰新增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稅籍登記業者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之食品「輸出業」應申請登錄,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食品輸出業者如屬上述公告規範對象,未依規定辦理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為蒐集各界意見,本預告草案評論為期60天,相關訊息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