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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不給糖,就搗蛋!」耳熟能詳的6個字,勾起無數人對西洋萬聖節的回憶,許多人也因應節日的到來而購買糖果,或是購買新奇古怪的道具、服裝等應景物品,藉以裝扮自己,或贈送他人。然而,網路上看到糖果、道具或服裝的照片、圖片或介紹,真的是賣家實際販售的商品嗎?由於網路平臺商品琳瑯滿目管制不易,越來越多賣家假借販售糖果、釀造品,甚至客製化圖案之創意貼紙、衣服等名義,掩飾販售電子煙相關產品之事實;舉例而言,曾有民眾在網路上看到販售口味特殊的糖果,因好奇而購買後,結果收到的卻是電子煙。國民健康署呼籲,國人網路購物時,務必看清商品敘述,對於看似新奇的商品千萬要謹慎,切勿花錢又傷身。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11)年上半年之檢驗結果,近9成的電子煙油皆含有尼古丁,縱使未標示含尼古丁之電子煙油亦然。為守護國人健康,避免下一代受到電子煙殘害,政府已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包括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
 
守護下一代 請支持修法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
       依據國民健康署110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中生、高中職生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為3.9%及8.8%,相較於107年使用率(分別為1.9%及3.4%),成長幅度皆超過2倍。最主要的使用原因為「朋友都在使用」,顯見同儕效應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的行為影響甚鉅。世界衛生組織曾於「2021年全球菸草流行報告」*提出建議,鑒於電子煙市場成長及產品革新之速度,短期內可先禁止該產品,並逐步完善相關法規,從而確保業者無法利用任何法律漏洞銷售該產品。
 
政府稽查違法販售電子煙  呼籲賣家莫心存僥倖
       衛生局調查網路販售電子煙時,曾遇到賣家無奇不有的理由,例如:意外購入電子煙,商家不同意退貨,故轉賣他人,亦有賣家認為自己所賣電子煙外型不像紙菸,以為不涉及菸害防制法禁止販售之菸品形狀物品,殊不知皆已觸法。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涉藥事法第22條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所稱之禁藥,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居間介紹)、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縱使販售不含尼古丁之電子煙,仍屬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所禁止之販賣菸品形狀物品,最高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在修法通過之前的階段,國民健康署鼓勵各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以強化電子煙產品之管制及查緝。截至今(111)年9月底已有15縣市陸續訂定自治條例,包括: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嘉義縣、新北市、苗栗縣、臺北市、臺南市、彰化縣、南投縣及屏東縣,並針對販售電子煙、供應電子煙予未滿18歲者、於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等違法態樣加強查處。
 
       青少年朋友想要體驗新奇的事物,不應以犧牲健康為代價,國民健康署呼籲,不使用、不購買、不推薦電子煙,若不慎購入電子煙,亦請勿轉賣或轉贈他人,以守護自身及他人的健康。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WHO Report on the Global Tobacco Epidemic, 2021.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