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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各大專校院校園周邊餐飲業者眾多,除提供學生用餐外亦提供民眾用餐,吸引眾多人潮前往消費。基於維護食品安全衛生,強化大專校院校園周邊餐飲業者落實食品衛生管理並把關其販售產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112年度大專校院校園周邊餐飲業者稽查專案」,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大專校院校園周邊餐飲業者,以維護食品安全。

    本次稽查重點包含業者在食品業者登錄、產品責任險之投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相關食品標示及保存來源證明文件等之落實情形,並進行相關產品抽驗。

    倘食品業者登錄不實,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3項,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GHP不符合規定,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抽驗之成品倘違反相關衛生標準,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保存來源文件或保存未達規定期限,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第1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一旦查有違規情事,將依法處辦,以維護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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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