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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健保署澄清全民健康保險並未有住院日數限制之規定,保險對象的住院日數係由診治醫師視保險對象病情治療需要,依據臨床專業判斷決定,並且自109年刪除住院日數30天的品質指標。
 
       健保署近日屢接獲民眾意見信箱反映,醫院告知全民健康保險有28或30天住院日數限制之規定,造成需長期住院保險對象,經常發生需轉院再住院之情形。
 
       健保署表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同法第47條規定,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附表)。又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2條規定,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而拒不出院者,相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過去健保署為了撙節醫療資源,曾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4條授權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第2條規定,將「急性病床住院案件住院日數超過三十日比率」列入醫療品質資訊公開之一。健保署為提供民眾更完善之照護,避免外界誤解健保有住院日數限制之規定,健保署已於109年2月6日刪除該項指標。健保署再次強調,健保並無限制保險對象住院天數,呼籲醫療院所應本於臨床專業及保險對象病情治療需要,提供需長期住院保險對象完整之醫療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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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