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九十二條附件十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
四、本案除修正旨揭準則附件十三係為配合已實施之「中藥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其餘修正條文內容已徵詢中藥製藥相關公會意見;又為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協助廠商拓展外銷進行法規鬆綁,加速國產藥品輸出,擬縮短公告期間為30天。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中醫藥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7樓
(三)電話:02-85907292 王小姐
(四)傳真:02-85907075
(五)電子郵件:cmjun@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