鑲牙生管理規則係前衛生部於三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訂定發布,嗣牙體技術師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並於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鑲牙生之開業與執業登記、業務範圍、停業、歇業、變更開業與執業處所、開業與執業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有關鑲牙生相關規範,已依本法授權另訂定「鑲牙生管理辦法」,爰廢止「鑲牙生管理規則」。
鑲牙生管理規則係前衛生部於三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訂定發布,嗣牙體技術師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並於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鑲牙生之開業與執業登記、業務範圍、停業、歇業、變更開業與執業處所、開業與執業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有關鑲牙生相關規範,已依本法授權另訂定「鑲牙生管理辦法」,爰廢止「鑲牙生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