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及第三條附表(一) 修正總說明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自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次修正 ,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 八年二月一日。為因應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關收容人戒護就醫需求,保障收容人醫療權益,並強化戒護安全, 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五條增列戒護 病床為特殊病床,並於第三條附表 一 醫院設置基準表 明定戒護病房之設施、設備及醫事人力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