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自76年9月16日訂定發布,歷經21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109年11月10日,均未修正第7條及其附表。 為因應牙醫醫院實務需求,提升病人就醫品質,完善牙醫服務體系之發展,爰全面修正牙醫醫院之設置標準,並參照本標準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修正第七條及其附表名稱為牙醫醫院設置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