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防疫需要並保障民眾請領權益,本部前以109年5月7日衛授家字第1090600430號函,放寬申請人因配合我國(或國際)相關COVID-19防疫措施,致未能於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本津貼者,申請人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定機關申請,經核符合補助資格者,追溯自出生當月發給。(參附件1)
二、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起(雙北市自5月15日起)提升全國之COVID-19防疫警戒至第三級,為減少民眾外出與接觸,本津貼申請日(含補正、申復),得依前函原則辦理。申請人於第三級警戒解除後1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者,均得追溯自110年5月19日起(雙北市自5月15日起)算。(參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