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 衛部醫字第1101663903號 附件:「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文1份 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 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