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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主旨:「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修正條文,業經本部於111年1月12日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號令訂定發布。

說明:依旨揭標準第6條規定:「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相關檔案

  1. 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號 令
  2.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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