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如附件。本案公開於本部網站「公告訊息」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前揭網站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675
(四)電子郵件:ytchang@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