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公告訊息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及對照表各一份。

相關檔案

  1. 衛部醫字第1121663199號公告
  2. 「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對照表
  3. 「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