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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法第28條、第9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61條。

公告事項:
一、「114年牙醫醫院評鑑基準」共計2篇、15章、101條;其中重點條文計3條、必要條文計5條、試評條文計7條。

二、「114年牙醫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共計6章、54條;其中必要條文計1條、試評條文計1條。

相關檔案

  1. 114年6月30日衛部口字第1142060744號公告
  2. 114年度牙醫醫院評鑑基準(核定版)
  3. 114年度牙醫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核定版)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