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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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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預告修正「聽力所設置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聽力師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三、「聽力所設置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8樓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7381
 (四)傳真:(02)85907088
 (五)電子郵件:mdroxaanne@mohw.gov.tw
 (六)聯絡人:林技正

相關檔案

  1. 衛部醫字第1141661348號公告
  2. 聽力所設置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醫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