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公告日起30個日曆天內(至115年7月30日止),申請單位應依申請作業須知規定備妥所需文件(一式8份,含可編輯之電子檔),向設備投入地點之所在地衛 生局提出申請。
二、衛生局接獲申請單位之申請文件後,應填寫審查意見表於申請截止日之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至115年8月10日止),將意見表(一式8份,含可編輯之電子檔) 併同申請單位之相關文件函送本部委託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5-1號3樓)辦理後續事宜。
三、本計畫相關事宜請洽本部委託計畫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電話:02-2391-1368#1857張先生、02-2391-1368#1723呂先生。
